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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2018年7月13日  萧山刑事律师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研究问题,使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就是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第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既是指客观事实本身,又包括这些事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这七种证据,只是对常见的几种刑事证据的列举,并未穷尽证据的所有形式。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证据种类层出不穷,它们中的很难归入到法律既定的某一种证据形式中去。假若我们拘泥于形式,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是在与犯罪现象的斗争中自缚手脚,自甘落后。第二,这里的所谓“证据”,无论是哪一种类,都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收集保全以后未经审查判断的原始形态,即证据材料;另一种是已经查证属实并运用的形态,即法律规定的“定案根据”。任何各类的证据都须查证属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使证据从证据材料的形态成为定案根据的形态,必须以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为桥梁。第三,证据必须兼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本质特征。一切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东西 ,猜想、推测、怀疑、迷信,道听途说等,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即“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人们可以根据种联系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联系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因果联系,也有条件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就必然反映一定的案情事实。
  (3)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就证据的收集而言的,即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收集,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把合法性视为证据的特征之一,这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征,才能纳入刑事诉讼中成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依法收集到各种证据材料,根据有关特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充分,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就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既包括了对案内各个证据的个别审查,又包括了对全案的有效证据的综合审查;既是指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作出判断,又是运用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判断。刑事诉讼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对位。证明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阶段,即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判断的关系,实际就是调查与研究的关系,证据的收集为审查判断提供了基础,亦是审查判断的过程。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便难以查清,正确运用法律也无从谈起,更难完成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护无辜的中心任务了。通过证据审查判断,从而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尽可能的相一致,以实现司法公证。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对证据逐一审查判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证据来源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取得方式;二是证据的直接出处。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就是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对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词或捕风捉影的议论等,只能作为侦查时的参考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其效力。
  2、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确实。来源合法、出处可靠的证据,不一定确切、真实,须认真审查判断。
  证据的形成与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相联系,并且不同的证据又各有其特点。因此,具体证据应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诸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就要综合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生理特点、职业、品德及认识水平等因素,并综合证人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如黑夜、下雨、浓雾等,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有无影响,来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准确真实;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要考虑送检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人有无徇私舞弊或被胁迫的情况等,来判断其有无虚假不真实的地方。
  3、审查判断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只有这样,才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是否是嫌疑人所为。只有查清证据事实既与犯罪行为有联系,同时又与嫌疑人有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不是表面的现象,而是客观内在联系的证据事实,才对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有证明作用,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对每个证据审查核实后,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判断,以求对案件做出正确的结论。
  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鉴别每个证据的真伪,决定舍取。而每个证据都真实可靠,并不等于就查明案情,只有把案件中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全面分析,综合审查评判,才能对取得的已查实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根据司法实践,综合审查判断证据,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将案件中的各个证据进行比较,相互印证。
  1、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只选择部分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应将案件的全部证据都联系起来进行。要综合考察全部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予以分析、评判,才能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将会导致认定事实的错误。
  2、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必须揭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实际联系,防止主观臆断。要对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无罪、罪轻的证据一同考察;对存在各种可能性的证据通盘考虑,不能只注意一个方面的证据,而忽视或剔除另一方面的证据,按照办案人员的主观设想取舍、判断证据。
  3、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必须注意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办案人员对案件认识的深化过程。随着矛盾的不断出现,不断解决,证据的真伪鉴别出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揭示出来,案件事实会逐渐明了,就可对案件做出正确结论。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二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不可顾此失彼,相互割裂。
  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有些司法人员未能按照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律进行工作,在工作中造成失误,造成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于部分办案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证据意识不强,只依经验或任个人好恶去办案。未能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人的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是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性这是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性的表现;符合规律的正确意识可以促进事物的有利发展,而错误的意识,必然防碍对事物的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意识不强,未能依法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只注重收集言词证据材料而轻视实物证据的现象比较突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重刑轻民、刑讯逼供的思想在当今人们的头脑中还未彻底肃清,对人权保护意识淡薄,遇到一些素质偏低的办案人员,便会出现依靠各种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再循其供述线索收到赃物和被害人的主观办案程序和过程。这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而导致案件收集审查证据遇到障碍。
  (2)在证据在审查判断中,往往中出现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对有些法定从轻的证据根本不收集升不提供审查的情形,只偏重于打击,而对人权利保护不够。如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有自首情节时,侦查部门也未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担心证明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而会说自己办案能力差。
  (3)对采用技术性手段收集证据重视不够。盗窃案很少见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这样难免会出现在开庭审理后再进行证据复核的情形,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
  (4)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更为罕见。
  (5)对刑诉法强制措施认识上的偏差。公安部门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即“捕得即诉得”。导致在工作中只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一般是再做一份审问笔录,其它材料不再收集。
  改进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
  (1)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首先,要学习法律知识,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从而达到熟悉掌握法律原意,理解立法精神,并以此指导具体的工作。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其次,要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特别是我们不太熟悉的房地产、金融证劵、对外贸易、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只有在熟悉掌握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在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到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
  (2)树立严格的执法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②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严禁刑讯逼供。③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据以定案。④忠于案件事实真相。要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全面的观点,普遍联系的和发展的观点去判断审查证据。只有全面、客观、真实地审查证据,才能得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作到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利用现代科技力量,解决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运用计算机提高工作效率,以克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良大的问题,通过掌握全面金融、证劵、房地产等方面的知识,打击在高智能、高技术条件下犯罪行为;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涉税等一些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作为侦查部门对于在经济领域查办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过程中,更应注意加强学习,不断探索其规律,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4)应注意适应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的变化,在工作中使用,在审查中普遍遵循其规律,要充分认识它具有容量大,涉及面宽、准确、稳定、直观、形象以及便于使用等特点,同时要注意视听资料容易伪造、裁剪、涂改,必须对视听资料进行全面地分析研究;要审查视听材料的来源合法性,保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要根据其特点审查和判断真实性;要审查和判断和视听资料与案件的事实必须有着密切的联系,以免造成失误。
  (5)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探索引导侦查的改革。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个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交流,达到对证据的审查观点要相一致。
  (6)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求做到“全”、“实”保证做到“确实、充分”;但各个阶段有所侧重,侦查阶段要“全”字在前,审查起诉阶段以“实”为基础保证达到“两个基本”,而在法院定案阶段则应以“确实、充分”为前提,使刑事证据经得起历史检验,为惩处违法犯罪和保护守法提供有力的依据。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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