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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工作的几点经验
2018年6月15日  萧山刑事律师

  民事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工作的几点经验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践领域,说服教育工作几乎贯穿于整个民事强制执行全过程,对于缓解执行难、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与释明权相结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引导双方当事人用法律的思维处理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说服教育工作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既能解决实体问题,也符合民事诉讼的程序正当性要求,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对于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修补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如何用好说服教育这个执行“法宝”,笔者结合自身强制执行工作经验,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注重交流艺术,以理服人。强制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工作究其本质,不外是一种主要通过语言方式与他人交流使其接受己方观点的活动。因此,在工作开展之前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主要通过查阅卷宗适当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比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与本案的关联等等,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进行说服教育的方式,艺术性地进行交流,进而把道理讲明白,增加对方接受的可能性。二是根据案件具体状况明确本次交流需要达到的目的,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围绕这个中心目的展开,不管是正面直接询问,还是迂回了解情况,都是应该是为了达到交流的目的进行的。运用语言交流进行说服教育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既要有理有据的把道理讲明白,又不能硬性灌输或者简单训斥。要说的有板有眼、逻辑性强,富有哲理、有感染力,这样才会引起对方的思考,进而达到说服教育的效果。切忌东拉西扯、离题万里,也不能苦涩无味、冷场卡壳。总之,这项工作需要一定时日的执行工作经验的积累才会进行得比较游刃有余,需要在实践中慢慢得到磨练,非一日之功。

  二是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切忌主观臆断,在吃透案情,全面掌握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前提下开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被执行人,一般主要通过思想疏导,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方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法制宣传,耐心听取本执行人的想法,心平气和的依据法律给予解答,消弭其对立抵触情绪,并使其认识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于态度消极,思想顽固的被执行人,则可以举出比较典型的强制执行的案例,以案讲法,使其消除幻想,端正态度,面对现实,拿出具体方案履行义务。对于双方当事人心有芥蒂的“斗气”案件,则要对症下药,通过互相理解、宽容的劝解疏导,消除双方隔阂,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对于当事人因对审判人员有意见而不履行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依法告知其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外,对于个别可能涉及审判纪律问题的,可以建议被执行人依法向相关领导或者部门进行反映。对于部分案情特殊,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也要实事求是告知申请人,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三是说服教育要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行为和财产的措施,体现了民事执行工作强制性的本质特征。在实践中一定要善于利用强制措施来进行说服教育,特别是一些态度顽固,心存幻想的被执行人,不能让其误以为进行说服教育就是法院的无奈之举,只有让他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才有利于教育说服的进行。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用积极、配合的态度来履行义务。如果忽视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只单纯进行说服教育,往往会造成有的案件久拖不结,申请人权益得不到实现,造成我们执行工作的被动。无数实践证明,说服教育工作只有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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