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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018年1月27日  萧山刑事律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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