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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移送案件该不该重新立案
2018年1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但是,由于法律对案件移送没有具体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在受理移送管辖的案件后,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重新立案。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只有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才能开始本部门的侦查活动,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不重新办理立案手续,用移送案件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本部门的侦查活动。理由是:立案应是一件严肃、慎重的事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不能因侦查部门的更换而重复立案。
  3.不重新立案,也不办理撤案手续。如:甲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钱某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困难,同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和发案单位的主管机关在乙地,由乙地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而将案件移送乙地管辖。乙地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材料和调查后认为,钱某的行为没有犯罪嫌疑而没有立案,因原立案单位不是乙地司法机关,不好办理撤案手续,而甲地司法机关也因案件移送而结案,也没有办理撤案手续。
  从以上三种做法不难看出,实践中移送案件管辖在是否重新立案的问题上分歧是明显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已经立案的案件来说,由于往往都是经过大量的初查工作后才立案的,而且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也十分艰苦,加之,一些地方视立案数为考核侦查机关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所以,移送案件管辖重复立案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立案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因此,笔者认为:因管辖问题移送案件时,移送单位应先行撤销案件再进行移送,不能因移送而结案,而应以案件撤销而结案。同时,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应列出专栏统计此类数字。接受案件的单位应对移送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立案,如果决定不重新立案,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单位,移送方有异议,可申请接受案件单位的上级机关复议。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检察机关立案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检察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是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下级侦查的,上级机关未撤案的,下级不能重新立案,上级机关撤案后移送的,下级应当立案。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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