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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
2017年9月15日  萧山刑事律师
【合议庭与审委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它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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