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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2017年8月10日  萧山刑事律师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指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 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它与 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极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比间断性。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对继续犯设置了独立的罪行单位,古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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