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刑罚分类
取保候审
犯罪类型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栏目导航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刑罚分类
取保候审
犯罪类型
管辖知识
刑事文书
强制执行
刑事证据
刑事法规
罪罚轻重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哪些情况是属于自动投案?
2017年7月22日
萧山刑事律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1339650667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蚌埠法律顾问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蚌埠离婚律师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大理合同律师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大理离婚律师
大理刑事律师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知名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嘉定刑事律师
昆明房产律师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大律师
南宁刑事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陕西刑事律师
陕西知名律师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沈丘离婚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天水知名律师
潍坊房地产律师
潍坊合同律师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西安建筑工程律师
盐池律师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律师
杭州律师所
萧山区律师
萧山区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萧山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9650667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