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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监守自盗如何定性
2017年2月7日  萧山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某在凤山县某硫磺厂值班时,见厂里没有人将堆放在选矿厂房墙角的51个钢球出售给收废旧物品店,得赃款670元。经鉴定,凤山县杭东硫磺厂被盗的51个钢球价值人民币1840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黄某是乘厂里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厂里财物出售,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黄某是硫磺厂的保安员,对其厂内的财物有看管责任。而黄某利用其的职务之便,进行监守自盗,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黄某是硫磺厂的保安员,虽其有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的职责,但硫磺厂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他实施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是乘硫磺厂无人之机偷取财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黄某是利用对本单位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窃取了51个钢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定为盗窃罪。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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