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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罪不宜适用假释
2016年9月23日  萧山刑事律师
先来看一则实际案例:服刑人员周某,1991年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4年因脱逃被加刑一年,1994年又因脱逃被加刑一年,2000年获减刑八个月,2002年2月被假释。2003年11月,周某在假释期间因抢劫被刑事拘留,一审被判死刑。就该案来看,周某在服刑期间两次脱逃加刑,说明其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其犯罪恶习仍很深,却被予以假释,最终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假释的限制对象仅仅是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应增加一条,即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不得假释。

首先,与刑法规定的累犯来比较。

刑法规定累犯不能被假释,主要考虑的是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将其假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狱内又犯罪主要是脱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几种,都属于故意犯罪。罪犯在服刑场所又故意犯罪,不管其动机如何,都说明其和累犯一样,犯罪恶习较深,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如果在监狱都不能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其假释,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其次,与服刑期间没有再犯罪的服刑人员来比较。

一直以来,我们在执行假释制度时,假释罪犯的比例都控制得较严,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相对于没有又犯罪的罪犯两者相比,哪个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是否可能危害社会,应该是一目了然。因此,相对于在服刑期间没有又犯罪的罪犯来说,将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罪犯予以假释,改造政策会显得有失公正。因此法律应该明文规定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罪犯不能被假释。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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