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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与民意对话
2016年9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2015-07-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民众期待走进司法,司法也在努力亲民,而民意与司法之间却有隔阂,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法官还缺乏与民意 对话 的习惯。案件不仅要判得公正,还要让公众感知公正。我们要用法律思维去判案,也要用大众思维去说理。裁判文书说理方式应从演绎性走向对话性。        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我们的裁判文书说理如何回应民意?民众期待走进司法,司法也在努力亲民,而民意与司法之间却有隔阂,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法官还缺乏与民意 对话 的习惯。        法官要用法律思维去判案,也要用大众思维去说理。在法治社会,当法律制定后,就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在追求公正审判之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应当是如何恪守法律,如何向法律交代。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判,代表的是 法之理 ,是一种理性判断和法律思维。而社会公众的声音代表的是 情之理 ,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是一种道德判断和大众思维。若 法之理 与 情之理 完全脱节,法律就会不接 地气 ,而两者之间的衔接,还需要法官充当 中间人 。因为法官不仅是法律人,也是普罗大众的一员,不仅应靠法律思维去判案,还要站在大众思维的角度进行裁判文书说理,尤其是对可能引发争议的案件,更应换位思考可能引发的民意反响,进而运用裁判文书说理合理回应民意,充分说明判决的理由,避免民意对判决的误读。        裁判文书说理方式应从演绎性走向对话性。在以往判决书的制作中,一般仅载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法官习惯采用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方式去论证判决的合法性。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已成常态的今天,裁判文书的受众已变成了社会公众,而受众直接影响着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因此撰写裁判文书时:一是必须考虑到受众对象为社会公众;二是必须预期社会公众的可能反应并进而决定说理的方式。社会公众对判决正当性的需求是合法、合理,也即合法理、合情理。合法代表形式正义,合理则代表实质正义。社会公众基于公序良俗作出的道德判断和善恶评价,追求的就是一种惩恶扬善的实质正义。那么,社会公众对判决合理性的需求更为直接。而以往的裁判文书说理更注重对合法性的论证,却在合理性上论证不足,如何让社会公众感知判决的合理性?就是要充分考量公众对判决的可能反应,采用对话性的说理方式,与民众对话,解答公众心中的疑问。它会巩固并加强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会赢得公众对判决更为广泛的认可与信服。        案件不仅要判得公正,还要让公众感知公正。民意积极介入司法在于对 看得见的公正 的需求,而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沟通民意的重要桥梁,其作用不可小觑,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与民意进行对话,满足公众对 看得见的公正 的需求,方更能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责任编辑: 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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