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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以终结侦查结案!
2015年12月12日  萧山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冯律师于2014年12月接受了一起收购赃物案件的委托。当时,被告人马XX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十多天。会见时马XX对案情作了说明。前些天他通过同行司XX的介绍,到萧山二桥边上一个工地去收购一台二手挖机,通过对“机主”的询问,觉得该“机主”对这台挖机的情况并不熟悉,因此产生了怀疑心理。但后者再三保证是机器绝对是自己的,还与马XX签订了收购合同。马XX看对方既然敢签订合同,就怀着侥幸心理把挖机买下了。但当天晚上一直点不放心,第二天就让司XX把该挖机处理掉。司XX就又与他签订了合同,按原收购价收回挖机把挖机拉走卖给了别人。

【公安意见】公安机关认为,马XX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低于评估价四五万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XX则认为,其是在将信将疑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也正是不确定来源合法所以才原价让司XX处理掉了;司XX是介绍人,退给他相当于退给卖主, 中间没有赚一分钱。至于评估价与收购价的差价问题,马XX认为其做的就是二手生意,赚的就是差价。一则市场价评估偏高,二则即使评估价合理,亦是最终的市场价,而不是二手中介的收购价。

【律师分析】冯律师介入后,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冯律师判断本案没有绝对标准性法条或案例可以直接对照,属于可上可下,完全凭借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经验和自由心证。而公安机关目前态度十分坚定地认为马XX、司XX已构成犯罪,且有物价评估、合同等一些基础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认罪,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小。将来一旦起诉,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得极小。而且,按照一般的案件流程,到法院审判阶段至少也要六个多月。而且对于无罪案件,法院出于慎重,可能还会请示、汇报、讨论,协商,这样时间可能还不会少于八九个月。而这种可能性还是相对很小的,所以对当事人并无实际利益。

【案件结果】最终冯律师建议马XX认罪,以争取取保侯审。同时,家属也参与了对失窃机主的赔偿,获得了机主的谅解书;马XX遂于2014年12月15日成功获得取保侯审。

2015年4月,本案移送到区检察院。冯律师除向检察官说明马XX在犯罪主观态度上有其特殊性外,并未发表其他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认为此案认定马XX系“知道”或“应当知道”挖机系赃物的证据尚不足够充分,故而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慎重考虑,于2015年12月对马XX终结侦查,并取消了对马XX的强制措施。本案就此结束。

【案件评析】一般人都认为,作为辩护人就应该为当事人据理立争。甚至现在律师界也出现了一些死嗑派律师,以从程序到实体证据步步为营为辩护策略,以充分显示其维护法治的决心和能力。但冯律师坚持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才应该是辩护律师应当考虑的第一位。如果按照一般思维,在侦查阶段就坚持无罪辩护,为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与公检法争个面红耳赤,有没有效不知道,但一个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当事人会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直到法院判决。且不论无罪判决的概率有多小,即使等到了宣告无罪的那天,当事人也基本实足坐满快一年了,和判刑有什么实质区别吗

当然有的人会说,宁可坐牢也要争取清白,只要最后判我无罪这牢就没白坐。

如果当事人始终坚持这个态度,作为律师也必定会为其据理立争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当事人会说知道“我这个案子不可能判无罪,你怎么不早劝我认罪啊”、“我只是个老百姓,我当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你律师应该知道的”。但这个世界上真的什么事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界线分明的吗没有!连公检法都不能断言的案件,能指望律师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吗何况现实的结果并不一定等于准确答案。既然没有一定之规,那后果就是无法预测的,就要争取不坏的结果。而先争取取保侯审,再顺理成章地判个缓刑显然是最理想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已经被取保侯审的好处体现出来了。检察院可以没有压力地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毫不犹豫地进行纠正。最终,检察院果断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后来也终结对马XX的侦查,结束了本案。如果当时马XX还在看守所被羁押,那检察院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案情了。而有被告人已被逮捕并羁押数月的客观事实,就要考虑是不是会进行国家赔偿。总之,在中国法治的现阶段,这些压力都足以影响一个检察官、法官对案件作出完全客观、独立的判断。

    另外强调一点的是,冯律师坚决反对那种为取保侯审先认罪,出了看守所就翻供、反复的做法。这不是策略,只是小人所为而已。既然作出决定,就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到底,不能朝三暮四。一个律师的信用一旦在公检法破产,那离职业生涯的结束也为时不远了。所以,冯律师没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只是侧面提了一下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留给检察官思考的空间,但绝不试图推翻认罪供述。否则,效果可能是完全相反的。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时的无为正是最适当的为。在此特别感谢检察官、公安干警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判断、敢于纠错的精神,感谢你们!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Tags: 涉嫌犯罪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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