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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样对看守所进行监督
2015年10月26日  萧山刑事律师
  1、检察院监督看守所的内容是哪些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三条,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2、看守所在收押时候,发现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
  (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
  (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3、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进行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六条 收押检察的方法如下:
  (一)审查收押凭证;
  (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4、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5、检查院对看守所收押人员时,要监督哪些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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