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诺基亚手机2367台,实际只值24万,按真品出售将可获利622.8万,利润近26倍。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咨询成都律师)分别判处制假者汤某、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
汤某、谢某均为80后,是手机生产厂家万某达公司的厂务主管和总经理助理。去年5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龙岗警方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万某达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NOKIA注册商标”的各款型手机成品2367台及手机半成品、零部件一批,同时抓获汤某、谢某。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手机按真品价计算达622.8万元,而实际价值仅24万元。
经查,万某达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汤某系厂务主管,负责后勤、生产、仓库等公司事务管理;谢某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手机的功能测试、技术支持和新产品开发。由此认定两被告人是具体犯罪实施者,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不区分主从犯。法院认为,汤某、谢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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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