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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孩与监护人关系?
2015年8月28日  萧山刑事律师

    5月21日,阜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受朋友之托,向县信用社贷款。自以为聪明的张某冒充个体户骆某,并冒用骆某的身份证,用私刻的骆某、朱某(担保人)私章,虚构贷款用途,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冒名贷款20000元。后信用社发现贷款有诈,遂多方查找被告人张某。信用社人员找到被告人张某后,被告人张某又用其名片上所用的“臧XX”的名义给信用社写了一张还款据。贷款到期后,张某不提不问此笔贷款,信用社多次与张某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归还了前述贷款本金2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伪造的印章,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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