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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
2015年4月25日  萧山刑事律师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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