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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普法助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
2014年10月18日  萧山刑事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系原告继母)遗嘱继承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之父郑某的死亡抚恤金包括丧葬费和各种津贴补助合计86112.80元归原告所有。并提交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协议,约定郑某某同意在郑某死亡后的抚恤金中拿出3000元给杨某某作为赡养费,其余抚恤金(包括安葬费)由郑某某享有。原告陈述抚恤金已由被告领取。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并仔细阅卷后,通知原告到办公室并通过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的给原告进行解释,就本案你的认识和法律规定是不符合的,抚恤金是否是遗产,对此问题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 ,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时间点,死亡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死亡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关于你父亲郑某所在单位发给的抚恤金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本案中,你要求依父亲郑某所立遗嘱继承抚恤金的诉请请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而抚恤金属于共有物分割,如何进行分割,应以主要照顾、优先考虑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的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应结合你提交的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来评判,因该协议中未列明抚恤金的金额,还需要结合被告的答辩和证据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才能认定协议效力。在法官释明后,原告说“我在网上也看了,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存在争议,但有的观点也认为是属于遗产,所以我想我的诉讼会得到法院支持。但经过法官的对法律的解释,我也明白了抚恤金并非全部归我,我的继母和其它兄弟姐妹也享有权利,对于本案我希望和其他亲属协商解决,因涉及家庭内部事情且有协商的可能性,我要撤回起诉。”最终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对面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民一庭的法官们在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下功夫,走出了认为在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中就尽到向当事人释明义务的误区,针对个案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释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法官的法律观点,加强与当事人之间观点交流,不仅填平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与当事人之间的鸿沟,而且对案件公正处理及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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