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不宜判处死刑的几种情况:
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2、事实清楚,但未查获毒品的;
3、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具有重大酌定从轻情节的;
4、绍买卖毒品,未从中牟利,明显属从属地位的;
5、特情参与贩毒,且起引诱作用致使犯罪的;
6、海洛因数量在100-200克以内的共同犯罪,不能以不好分主从判处多人死刑。仍应坚持以单个犯罪定的数额标准确认其应承担的罪责,并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综合把握。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