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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只因车辆未年检被撞还需赔
2013年10月28日  萧山刑事律师
2013年1月14日,广西南丹法院交通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只因车子未年检,被撞还挨赔的交通事故案,赔偿损失共为15930.9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2年12月27日15时20分,卢安琪搭载刘星驾驶两轮摩托车紧随由朱毅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沿国道210线从南丹县的芒场镇往六寨镇同一方向行驶,当行至2644Km+550m处(罗忠石场路口)时,因朱毅驾驶的前车右转弯进入路口,卢安琪刹车不及而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卢安琪和刘星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西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卢安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卢安琪和刘星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双方为赔偿责任问题产生很大分歧,为妥善解决纠纷,双方到南丹法院交通法庭请求调解。面对法官,朱毅一脸委屈,说自己驾车过程中并没有错,是跟在后面的卢安琪没有与我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才造成的事故。我的车只是没有年检,交警部门就以交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朱毅所诉说的委屈,主办法官听完后耐心细致地给他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毅一次性赔偿卢安琪和刘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5930.9元,并当场支付。当该钱递到卢安琪和刘星手上时,这起双方争议比较大的交通事故案,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中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 萧山刑事律师  


冯霄飞——萧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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